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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调动我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学术水平,推动学科发展,促进队伍成长,激励实验室科研人员多出优秀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奖评选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据《新疆师范大学2011—2015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科研奖励严格遵循《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确定的原则,充分依托学院学术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评审;为鼓励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本办法所有奖励标准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科研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奖励对象
奖励的对象为我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第一作者)完成与专业相关,并以我实验室为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各类成果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重复奖励。
申报成果的取得必须是在每次奖励具体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成果类别
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已授权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奖论文奖。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条评奖时间和评奖程序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的实验室科研人员,须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并附成果复印件两份,报送实验室秘书处。凡未按时填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论文、著作奖励
1、论文奖
凡我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第一作者)、以“
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实验室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在《SCIENCE》、《NATURE》和《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2)被SCI收录的(全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在年度CSCD目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2、著作奖
凡我实验室科研的专著、编著、英文译著,实验室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专著:每部专著奖励3000元。
2)编著:主编每部奖励1000元,副主编及参编人员不予奖励。
3)译著:第一译者每部奖励1000元,参译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科技成果奖励
1、专利奖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与本专业相关,并且为第一作者的实验室科研人员,可获得该项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2、获奖论文再奖励
凡我实验室科研人员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第一作者)、以“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发表学术论文获奖,学院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论文奖励标准(元)
等级 | 奖励标准 | |
自治区级优秀论文 (自治区科协评定)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500 | |
三等奖 | 300 |
凡我实验室科研人员指导完成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自治区优秀论文奖的奖励300元/篇,获国家优秀论文奖的奖励500元/篇。
3、科技进步奖再奖励
凡以“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单位获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实验室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 3 | 2 | 1 |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 1 | 0.8 | 0.6 |
厅局级科技进步奖*** | 0.5 | 0.3 | 0.2 |
注:* 第一完成人、“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额度按相应级别和等次的40%递减,第三、第四....以此类推。
**第二完成人、“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额度按相应级别和等次的30%递减,排名在第三完成人、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含)以后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排名在第二完成人、“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含)以后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凡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本奖励办法由“新疆特殊环境物种保护与调控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干旱区植物逆境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2014年12月1日